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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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我办已责成县人社局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经查,参保人员毛某,于2012年6月8日来县人社局社保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社保处受理后于2012年6月18日为其寄出接收函(挂号信编号:XA17515367443 转出机构: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对方社保机构于2012年8月9日复函说:该人员在对方社保系统中查无此人,并将接收函退回社保处。 当日社保处按参保人预留电话13974248076联系毛某本人,但无法接通,没有核实到具体信息无法为其补办手续。 后因该人员长期未与社保处联系,直到2013年8月7日社保处对其缴费凭证进行作废处理,其作废资料现仍保留在社保处。 毛某2012年6月所办转移手续需要作废处理的原因是:缴费凭证(编号:201206014419190059)因长期未办结转移手续,其中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储蓄额,因经过年度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蓄额已发生变化,与现有缴费凭证上所记载的数据产生差额。 毛某如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需先与东莞市社保中心联系确认其养老保险基本信息正确无误后,再由对方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将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交于社保处,由社保处重新办理接续手续。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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