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启动职工和居民医保
2013年初,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启动了职工和居民医保 二次补助 ,有效减轻了 大重病 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等 困难群体 的个人医疗负担水平,医保基金对大病的保障作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医保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市人社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采取职工医保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开展大病保险的形式,建立对 大重病 患者和 困难群体 的长效补助机制,进一步降低个人医疗负担水平。
职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个人帐户1元、统筹基金2元。医疗待遇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对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 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2013年度起付标准定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居民大病保险全市统一政策、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招标管理、商业保险机构确定,统一组织实施。大病保险参保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大病保险赔付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5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招标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为参保居民提供 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铜山区作为试点地区, 2013年度与市区同步实施。其他县(市)2014年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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