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养老金查询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养老【2011】24号)
受理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人
需要提供:
1、身份证原件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2、转出地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程序:
1、由外地转往开封: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综合科提供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综合科受理《申请表》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按规定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综合科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基金支付科确认基金已到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上签字,送至信息数据科处理。综合科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由开封转往外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四号窗口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也应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对方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联系函》发至我局,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信息数据科核对相关信息并生成三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综合科经办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汇总,经科长签字、稽核科稽核、主管局长签字、局长签字后转交基金支付科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综合科同时将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信息数据科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转入我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综合科申请开具《接收函》并将《接收函》交至需转入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出具《转移信息表》并划转基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将《转移信息表》交至综合科,综合科收到《转移信息表》后,基金支付科确认基金已到并在《转移信息表》上签字,送至信息数据科处理。
4、由我局转往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申请开具《接收函》,再到我局综合科填写一张《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并将《接收函》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综合科经办人员(如参保人员在我局微机中属于单位在职身份的需先到我局征缴科办理停保手续)。综合科整理后经科长签字、稽核科稽核、主管局长签字、局长签字后转交信息数据科出具《开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再转交基金支付科划转基金,参保人员将《开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交至需转入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接续手续。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开封市事业管理局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康平街一号
邮编:47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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