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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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石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市级同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得到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到6万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调整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约1%;特检特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为80%,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低为20%。大病救助金缴费标准提高。由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提高到120元,其中单位72元,个人48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全额承担。调整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上年度的退休金为基数,按4%计入个人账户。同时,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全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转诊转院先自付比例降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慢性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降低。经评定取得《慢性病证》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起付标准由600降低为500元,超出部分按70%报销。为了方便在本地居住参保职工中慢性病、特种病患者就医购药,将同步实行慢性病、特种病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使慢性病、特种病患者就医购药实现即时结算。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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