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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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李悦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按规定为李悦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公司在确定岗位工资时,李悦感到公司的办法不公平、不合理,与车间主任发生矛盾。一怒之下,李悦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离开公司后,李悦一时没有找到工作,处于失业状态。2013年10月,李悦得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李悦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审查了李悦的档案资料后,拒绝了他的要求。
辽宁斯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律师指出:《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李悦的失业是由于自己赌气造成的。李悦提交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而是属于自愿失业的范围,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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