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及时合并基金账户。各地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细化参保资源管理。各地应结合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依托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和基层工作平台,自下而上定期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基础数据,主要包括16周岁以下城镇和农村居民人数,16周岁至59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人数、农村居民人数(包括进城务工人数)以及其中包含的在校学生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现役军人数等,指导基层工作平台建立规范的参保统计台账,加强参保资源动态管理与情况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扩面工作。
(三)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各级社保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账、记账、实账管理、信息查询等内容作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加强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及财务基础管理,做好业务与财务、社保机构与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工作,切实解决个人账户记账不规范、对账不及时、实账管理不落实、财务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增强政策公信力。
(四)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各地应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建立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处理机制和跨地区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加强不同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二、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应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在现有社保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经办资源、适时调整补充人员、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工作职责等措施,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 四到位 ,努力实现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领取和权益查询等手续的就近办理。切实做好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要自觉接受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服务优质,群众满意。 三、大力推进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规范应用 各地应加快各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整合,开发 五险合一 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 五险合一 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并与民政、公安、残联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应用,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要求,将网络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延伸,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至行政村。
根据乡镇(街道)基层工作平台需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切实提高经办信息化水平。通过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为工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依据。 各地要积极加强对《规程》的学习和掌握,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参保意识,引导其积极续保缴费,推动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社保局反馈。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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