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 门槛 取消, 延缴延退 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条例》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细则明确视同缴费年限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条例〉实施细则》。新条例规定,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深圳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深圳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 门槛 被取消。
新条例还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新条例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作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也就是以前在内地工作的参保人,没有个人缴费记录,全是按国家算工龄计算养老保险年限的,这部分人的工龄明确为视同缴费年限。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未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可重新核定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 门槛 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深圳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此前,网上曾热炒 网友连续缴纳社保20年,退休却只能拿到每月264元的养老金 的消息,就是因为该网友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仅有1年,根据深圳原养老保险条例,随迁人员调入深圳,内地缴纳社保年限不纳入养老待遇计算。而在新条例实施后,该网友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一并纳入深圳的养老待遇,并可补发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未计算的待遇。
延缴延退 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
此外,在新条例里, 延缴延退 (即 延迟缴费、延迟退休 )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深圳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 延缴延退 。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深圳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深圳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名湖南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而按以前的养老政策则不被允许补缴。据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细则》亮点
不得在两地参保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深圳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在深圳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费不予清退。
缴费指数计算明确
新条例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 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 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 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条例》细则重新计算。新规定针对不同情形的工龄情况,进行不同的指数规定,这是一个突破。这也就是将视同缴费年限有了指数规定后,可以以养老金的形式计发。
非深户也能延缴
符合相关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深圳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在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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