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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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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促进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市经办机构定期集中划缴到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资金不退还。

为促进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铜政[2010]64号,以下简称 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 (在校学生除外,下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业居民。
2.按照《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5]84号)办理户籍 农转非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业居民。
3.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本市、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业居民,已在原籍领取养老金、退休金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除外。
二、参保登记
4.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5.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填写《铜陵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专管员(以下简称 专管员 )审核并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后,报街道(乡镇)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区经办机构)复核;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复审确认。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于每年5月31日前发布下一缴费年度缴费基数。
7.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应与市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市经办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经办机构定期集中划缴到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具体缴费时间为每月20日之前。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9.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因未及时缴费而申请补缴的,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7月1日-9月20日)内,按上一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补缴的年限不予缴费补贴。
10.参保人员选择多缴费的,在8%比例的基础上,可另在9%、10%两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增加缴费。
11.城镇重度残疾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期间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困难群体,凭残疾证、低保证等可选择6%的比例缴费。
12.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的,市、县(区)财政按照 先缴后补 的方式分别给予补助。
13.参保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
四、账户建立、管理
14.个人账户信息内容有: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缴费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个人账户储存情况(账户建立时间、当年缴费月数、当年缴费额、当年利息、累计缴费月数,累计缴费额、累计利息、账户累计储存额)。
补贴账户信息内容有:个人缴费补贴记入起止时间、当年记入额、累计记入额。
15.个人账户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个人账户上年结余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账户利息;当年资金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月积数法计算账户利息。
16.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实际到账时间记账计息。
17.市经办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公布个人账户及补贴账户信息,供参保人员对账。
18.参保人员登记信息有误需修改的,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报市经办机构修改。 出生年月 和社会保障号码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错误的,经市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修改。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或待遇支付)银行可向社区(居委会)申请,汇总报市经办机构办理。
19.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20.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本人。
21.参保人员出现19、20条情形的,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退还、不继承,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
22.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当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填写《铜陵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经区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经办机构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3.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24.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1年;不满12个月的月数折算为年,达到或超过6个月视同1年。
25.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时,补缴额为到龄时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 应补缴月数。
26.选择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额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 15。
27.市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0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存折中;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专管员及时到市经办机构领取存折,并负责发放到人。市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8.参保人员超龄申领养老金的,市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市经办机构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29.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基础养老金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账户养老金以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金自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不补调。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恢复发放,不补发,不补调。
30.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与社区专管员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市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
31.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
32.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资金不退还。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待遇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年限,不同步划转政府补贴账户资金。
33.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其户籍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原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和年限,不足的部分应予以补足。
(2)其户籍为农村户籍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原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年限,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最高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以上两项养老保险在相互转移之中,同步划转政府补贴账户资金;其折算的年限,不同步划转政府补贴账户资金。
34.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我市的,转入地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下同)一并转移,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转移;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之终止,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退还。
七、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35.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贴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6.市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于年度终了前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经办机构批复执行。
37.市经办机构设立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养老金的使用,由市经办机构按照经批准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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