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5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人员: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苏劳社险[2005]7号文件公布的2005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现对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2006年3月)我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结算年度,我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800元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月缴费基数为4750元。按照28%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最低224元,最高1330元(详见附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据此自主选择确定当月及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档次。
二、2005结算年度我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900元,按12%的比例(含基本医疗保险11%、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缴纳,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合计月应缴金额113元。
三、上述缴费标准从2005年3月26日起执行。已在市商业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原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由市商业银行自动调整,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本人在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统一为113元。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每月扣缴截止日仍为25日。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变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于每月26日至次月5日期间向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五、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到达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2005结算年度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30元执行,月应缴金额512元;医疗保险月应缴金额113元。市商业银行从3月26日起一并调整。
六、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指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劳社险[2005]6号)规定,在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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