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市科学技术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科学院,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
为落实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加快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进程,根据省政府2003年7月21日协调会精神,经省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社会保险局、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落实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科联发〔2000〕71号),24家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省属科研机构(名单附后)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转制当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在哈尔滨市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按照属地化参加哈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此造成的哈市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缺口,经测算认定后由省财政予以补贴(测算结果:2001年7月到2005年底,在哈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预计共缴纳养老保险费4200余万元,预计共领取养老金包括待遇差5612万元,缺口1412万元)。接此通知后,在哈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尽快到哈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哈尔滨市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中转制前(2001年6月30日前)离退休(含病退)人员,离退休费待遇不变。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哈市2001年7月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根据黑劳社发〔2002〕83号《关于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省财政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四、在哈尔滨市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中,转制过渡期内(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包括病退)的人员,由省人事厅核准事业单位退休金,由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基本养老金及待遇差,由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由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退休后第一个月起支付企业基本养老金,同时加发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之间的差额(以下称待遇差)的一部分作为补贴。其中,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核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由哈尔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本人退休当月的哈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事业单位退休金由省人事厅以其本人退休当月的工资标准为基础核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和过渡期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哈市企业的办法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单位负责支付。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养老保险,以补充待遇差的不足部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退休人员不再重新办理退休(含病退)审批手续。
五、在哈尔滨市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中,转制过渡期内退休(含病退)的人员中,符合黑劳社发〔2002〕83号《关于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人员,即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级专家;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科研设计任务的正高职科技人员;或转制前任命、转制时任期未满、上级批准留任的院所党政一把手;经省科技厅、人事厅、劳社厅、财政厅核准,可按转制前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同等待遇,由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哈市2001年7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从退休后第一个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支付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待遇差),退休金待遇的调整及经费来源也按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不在哈市的另外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六、24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中,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所在城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七、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3〕68号)中关于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转制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在核定继续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中统筹安排的精神,从2003年起,省属24家转制科研机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和转制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用核定继续拨付的事业费统筹解决,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共同安排。
八、在哈尔滨市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均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可以继续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
附件:24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24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一、在哈尔滨市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黑龙江省机械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冶金研究所黑龙江省电子技术研究所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黑龙江省建材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轻工业研究院黑龙江省塑料工业研究所黑龙江省计算中心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黑龙江省印刷技术研究所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研究所黑龙江省工艺美术研究所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纺织工业研究所黑龙江省服装设计研究中心黑龙江省五金家电研究所黑龙江省粮食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石油化学研究院黑龙江省科学院应用微生物研究所黑龙江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黑龙江省科学院技术物理研究所二、其余2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黑龙江省科学院火山矿泉资源研究所(在五大连池风景区)黑龙江省造纸工业研究所(在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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