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宏伟区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近日,辽宁省宏伟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辽阳市宏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农民朋友提供了法律帮助与政策了解,为农民朋友提供了保障。
辽阳市宏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金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一致坚持农民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
第三条 新农保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新农保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筹计划和监督指导工作、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业务经办。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2011年6月30日前户籍在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11年6月30日以后户籍迁入我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我区的新农保:
(1)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2)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
(3)其他将户田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经本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保对象由村按民主程序认定并向村民公示。
第三章 缴费标准第六条 新农保的年缴费标准确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农民每年可自由选择缴费档次。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对本村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缴费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九条 政府对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市财政补助20%,区、镇财政各负担40%。
第十条农村重度残疾人缴纳保险费,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其本人只缴纳所选档次与最低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村集体必须建立新农保补助基金,实施资金积累。当年积累总额不得低于下年度应承担的补助总额。新农保补助基金由征地动迁补偿、资产出租出售收益和社会各界捐助等组成。财政、审计、农经、人社和监察等机构每年对村集体建立新农保补助基金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第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均纳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按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补缴(补缴部分不予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未按年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必须补缴所欠年限的保险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各级财政补贴及上述资金所产生的利`急均由个人补缴)。不补缴的,应申请延期缴费,缴满应缴年限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补缴或延期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外,返还给参保人。
第十六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人员,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不得补缴,可申请延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否则,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外,返还给参保人。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缴费15年以上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由省财政补助30%,市、区财政分别补助35%。
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引导中青年农民早缴费、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
第二十条 养老金实行按月领取,从参保人达到领取条件的下月起计发。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佘额并入新农保基金。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 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本息合计),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佘额全部并入新农保基金。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各时转移。
第二十四条 领保人被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除外)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次月,可继续享受养老金。被刑罚期间未发放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养老金由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章 账户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
(三)区、镇两级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本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实行不缴不记原则,不挂、记空账。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并管理个人账户,同时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方便参保人查询。
第三十条 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支付。领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所需资金由新农保基金支付。新农保用完后,养老金继续发放,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区财政承担。
第七章 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的来源: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独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区级统筹。
第三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
(二)按规定跨地区转移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储存额的支付
(三)参保人缴费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法定
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支付的个人账户本.憝余额
(四)其他按规定应由新农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
第三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与老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办法,待上级出台政策后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新农保的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等,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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