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现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申请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二、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三、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区县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在2008年12月20日前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费的,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2008年6月30日后缴纳保险费的,从缴费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不超过领取年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时间超过领取年龄的,从缴费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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