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实施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8.4%
养老保障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2月7日,长假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迈出了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一步。然而,了解到,其实早在2010年10月1日,我市便已经开始实施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我市适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已达98.4%。
无锡四年前已打破城乡身份差别
我市保障体系建制改革起步于上世纪的八十年代中期,首先从企业养老保险开始,从1985年起,实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逐步将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乡镇企业和大量的灵活就业人群纳入了社会统筹范围。2004年3月以环太湖生态环境整治为契机,按照
以土地换保障
的原则,全面实施
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2005年10月,建立了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1月起,对市区城镇
无保老人
实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一个与地方经济水平、与政府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以
城保
、
地保
、
新农保
为主体、以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为补充的具有无锡特色的
三基本一补充
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实现。
但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制度碎片化、基金规模不一、城乡待遇差距明显等问题逐步显现。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有区别的退休政策,后者的退休待遇明显高于前者,这样的
双轨制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显然存在着不公平。但更严重的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政策根本上就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自行解决,而城市居民有社保基金兜底,前者实际上是被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的,所以他们的养老金更低,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里,老人仍然只能指望子女养老。为此,无锡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城乡社会保障全面接轨工程的更高目标。
2010年8月20日,市政府发布了《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居民为保障对象,城乡一体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市目前参保覆盖率已达98.4%
从人社部门获悉,截至目前,我市适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已达98.4%。《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打破身份差别,覆盖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体现多缴多得原则,帮助我市提前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无锡做出的一个重要跨越。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突破了原有养老保障制度以身份、以户籍条块划分的屏障,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真正实现了城乡一体。
该《办法》还为个人缴费设定了七个档次,最低档每年100元,最高档每年1300元,每档的档差为200元,居民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在居民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多缴多补(2013年,调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政府补贴标准,提高最低档次到300元,增设15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此外,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全部由政府财政全额资助。
《办法》中指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离退休和退职待遇的本市居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制度实施时或户口迁入时已到龄的,未缴费也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对于制度实施时或户口迁入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只要每年不间断缴费,到领取年龄即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打通体系内两种养老保险的衔接通道,《办法》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优先的原则建立了互转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把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补差和折算的办法转换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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