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制定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的通知》(深府〔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通知》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结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居民养老待遇水平。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三是建立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制度持续发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可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或制定深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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