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发〔2014〕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
《富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富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抓好新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解决了农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让农民和城镇居民都能够同时享有社会养老保障,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既可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提升生活质量,提高指数,也能够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减少因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有利于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同时,对增加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是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制度合并实施、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该项制度覆盖全县13个乡(镇)141个村委会,3个社区,1个街道居委会,2615个村小组,完成州级下达参保任务100%。
三、参保范围和参保方法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富宁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含到龄当年)。一是乡镇人民政府指派工作组进村入户收取养老保险费;二是续保人员持缴费手册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缴纳,新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填写新参保登记表;三是今后统一实施社会保障卡发放,参保人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年限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得享受各级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1951年7月1日至1966年6月30日之间出生的),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政府补贴。(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州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2)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3)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从本实施方案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4)对未得到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的三、四级残疾人员,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由县级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5)县级财政对村民委员会(社区)的在职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个人缴费标准50%的缴费补贴。
3.其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建立个人账户。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三)基金管理。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的管理。期间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执行。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及认证,接受群众监督。
五、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一)养老金待遇及丧葬补助待遇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县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含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待领取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州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
4.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5.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执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6.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所有正常参保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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