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市2012年出台了《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近日,我市出台相关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预计到今年末,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增设缴费档次
此次调整,增设了个人缴费档次,缴费标准在现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基础上,增设3000元的标准。增设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有了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今后,还将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明确补贴范围
《意见》指出,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与此同时,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和省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对缴费超过30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规范制度转移衔接办法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衔接原则,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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