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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ul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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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民建中央在其2013年两会提案中建议完善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民建中央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只是确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为:新农保立法工作滞后;新农保制度碎片化严重;新农保统筹力度亟待加强;新农保保障水平偏低;新农保基金管理水平落后。为此,民建中央建议:加强新农保立法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协调统一。三是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脱钩,支持和帮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独立法人。二是建立和完善新农保政府补贴机制。

民建中央在其2013年两会提案中建议完善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民建中央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只是确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为:新农保立法工作滞后;新农保制度碎片化严重;新农保统筹力度亟待加强;新农保保障水平偏低;新农保基金管理水平落后。 新农保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秩序稳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新农保是大势所趋。为此,民建中央建议:加强新农保立法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协调统一。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调整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调整机制,农村居民可以上年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费,并规定缴费率的范围供不同经济水平的参保人选择;缴费每满1年,就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 民建中央建议,加大新农保公共财政投入。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基金结余额除了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最好委托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一并在分账管理、严禁相互挤占或挪用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胡雯)
以下是提案全文: 民建中央关于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提案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扩大内需、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开展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达4.49亿,1.24亿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标志着我国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加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但目前只是确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不等于制度设计已经完成,新农保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为: 1.新农保立法工作滞后。新农保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仅对基金筹集、监督,建立个人账务,相关制度衔接以及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对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建立、撤消新农保,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往往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在执行,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新农保的稳定性难以保障。
2.新农保制度碎片化严重。从农民的养老保险看,除了新农保,还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专门针对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的办法和水平都不一样,且各地采用的衔接办法也不尽相同,如果不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衔接办法,制度“碎片化”会越来越严重。这对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全国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都很不利。 3.新农保统筹力度亟待加强。新农保主要是县级统筹,基金运用空间小、互济性不强,管理失范现象严重。由于缺乏严密、系统的制度设计,新农保的很多政策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前瞻性与连续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且制度定性不明,管理体制不畅,出现“群龙治水”的混乱现象,给养老保险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4.新农保保障水平偏低。一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补贴,激励性不强。二是政府补贴在新农保基金中的比例偏低,即便参保人选择最低年缴费档次100元缴费,政府补贴在缴费中的比例仅为23%。三是基层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统一,新农保试点中央财政仅承担全部或部分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其他财政支出均由地方政府承担,随着新农保的开展,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会越来越重,将影响新农保的持续发展。
5.新农保基金管理水平落后。目前新农保基金主要是县级管理,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投资渠道单一。这不仅影响基金安全,而且会使参保人个人账户基金在增值利率低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情况下贬值,甚至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地方政府每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金额。 新农保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秩序稳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新农保是大势所趋。为此,建议: 1.加强新农保立法工作。一是确定新农保的法律地位,明确集体和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上的责任和义务,并强制执行;落实政府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二是明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并管理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三是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脱钩,支持和帮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独立法人。 2.逐步实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协调统一。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做到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调整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调整机制,农村居民可以上年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费,并规定缴费率的范围供不同经济水平的参保人选择;缴费每满1年,就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
3.加大新农保公共财政投入。一是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和每年财政超收入对新农保建设的投入,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困难市、县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二是建立和完善新农保政府补贴机制。既要设计补贴的最低标准,又要设计补贴标准上限,同时要设计好不同缴费档次之间补贴增加的幅度,要达到既鼓励参保人积极参保缴费,又能把补贴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4.加强基金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金结余额除了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最好委托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一并在分账管理、严禁相互挤占或挪用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5.加大宣传力度。新农保宣传推广过程中,要在深刻理解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多从新农保能给村民带来长期的养老保障及长远利益等角度进行宣传,宣传新农保的奖励政策;要扎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新农保的意义和优越性。调查发现,通过宣传解释大部分子女都愿意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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