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人身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私营企业数狱大、分布广、形态复杂,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私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更多地依靠个人的才能。
在现代股份公司巾,一般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完备的制度。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私营企业(在亚洲一般多指家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足,很多私营企业依靠初创者的勤奋和才能逐步壮大起来。但第二、三代就逐渐衰落,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因为第一代创业者的子孙未必有才能管理企业,所以私营企业接续的问题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美国所有人兼经营者一直未能注重该问题的存在,在Barbrar Marsh公司的一项意见调查中仅45%的家族企业所有人已指定其继任者,而只有1/3已备妥接位计划,而且即使Af视这个问题也未必很好地解决,继位者往往发现自己面临很多怀疑其能力的债权人,而且还被降低信用等级,很多客户也想趁机占点便宜,企业下面的员工也不例外。
如果对企业的接续准备得越充分,企业维持经营保障所有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也越高,草率对待肯定是要吃亏的,在说明寿险的作用之前,有必要对各种企业形态之中所有人死亡或因伤残不能继续工作yJ对企业的稳定和持续经营有何影响,这样容易加深读者的印象,也有利于更透彻地阐述这个问题。 1独资 独资是最简单的一种企业形态,进入的门槛很低,在资金技术方面的要求极低,其所有权单一,一般所有人即为经营者,独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由于企业是对单一个人的依赖,所以独资企业是相当脆弱的企业体,如果独资者死亡,则独资者的个人财产一般应列入企业清算财产之列,因而企业将失去持续经营的价值。
如果独资者身前建立合约当独资者死亡或因残废而不能继续工作时,独资者同意卖出企业的权益,另一方同意购买该企业权益,对遗产受益方而言,能保留该企业持续经营的价值,而对独资者而言,经营风险较大。 潜在购买者可以是善意的竞争者或一位以上关--员工。在独资者和善意竞争者之间买卖合同可彼此协商并山竞争者以独资者为保险人钩买寿险,保费由竞争者支付。 如果某独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收入主要来源于该企业,另一种可选择的方法是一位或若千位可能有兴趣在独资者死亡之后获得该企业所有权的关键员工,可签订以独资者生命为标的作为筹资的买卖合同J卜承诺将最后的所有权归属关键员工以吸引他们留在企业。这种完全透过寿险筹资的合约已变得更具吸引力,而当个人利息渐渐列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时,由员工购买者取得贷款购买股权已不那么流行了。此类寿险保费不可免税但死亡保险金则一般可以免税,如果关键员工资金不足,则独资者可通过金额分割安排(以下将介绍)来帮助员工。
合伙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自愿结合,共同为所有人迫求最大利润为目标,合伙企业的组织形态的问题在于合伙人的变更和合伙企业解散的问题,合伙人的死亡可能导致企业被清算。如果企业被清算则必然导致资产严重缩水,包括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导致大星坏账、库存等固定资产以远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出售
。商誉完全丧失,对一些合伙人而言,更为严重的在于让他们失去了工作。 故企业被清算是合伙人不愿看到的,合伙人会试图买下死亡合伙人的权益维持经营,然而往往存在两个困难。首先,在很多情况下,筹集不到足够的现金完成交易。其次,合理价格的确定往往是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合伙人必须说明该权 合伙买卖合约形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实体购买。即合伙本体有义务去买断任何一位死亡合伙人的所有权,同时规定每位合伙人都必须将其所有权遗产出售给合伙本体。
(2)交互购买。即该合伙存在于各合伙人之间,而不是在合伙本体与各合伙人之间。每位合伙人被要求将企业所有权遗产卖给生存的合伙人,而且要求每位生存合伙人必须购买合伙人的权益。 而寿险在这里通常是用来筹集类似合约的资金,在实体方式下,合伙主体以每位合伙人的生存为保险标的,持有并成为该保单的受益人,保险金额往往等于企业的所有权价值。
在交互购买方式下,每位合伙人以其他4位合伙人的生命要保持有并成为该保单的受益人,保险金额一般葬于保单所有人向死亡合伙人遗产购买已确定的权益价值。 这个计划操作起来较为简单,如在各合伙人中遇到首位死亡者时,寿险保险金可由合伙主体或生存合伙人如上述方法用来向其继承者购买死亡者的所有权份额,然后该一合伙企业由生存合伙人再改组继续经营,而继承人则收到相当于该合伙权益持续经营价假的现金。益所支付的价格是公平的,但他们受信托的地位,使得这种安排是不可能的。
另外,让一位不相干的继承人合伙购买生存合伙人的权益同样也因交易成本太高而变褂不可行。 而解决上述难题,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合伙人采用合伙买卖合约,这种合约约束生存的合伙人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去购买死亡合伙人的权益,同时,也规定死亡合伙人有义务把其权益出售给生存的合伙人,而价格可以在签订合约时决定并定期评估或包括在该合约决定价格的公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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