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如何监管利润分配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如有盈余,就有必要进行各项提取和分配,为了保证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国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如下: 保险公司该会计年度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上年度的亏损,具体的方法如下:保险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一厂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连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差支出,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因少交或迟交保证金的加息。
(2)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经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已支付保费。(6)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议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0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已支付保费,但转增资已支付保费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职工信贷福利设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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