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人身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人身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选择人身保险因其业务的特点,较之财产保险有更庞大的、更稳定的保险基金可供运用,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效益要求当然也应当提高。
世界各地的人身保险公司都对此有深刻的理解,纷纷指定专门部门、专业人员来从事投资,耸投资于业务经营中的显赫地位。从欧美国家的人身保险投资实践来看,保险投资的绩效与保险公司的投资组织模式有密切的关系。合理的投资组织模式有助千避免重大的投资失误和投资失败,实现稳健投资、稳定收益的目标;而不合理的投资模式却可能给公司的发展带来灾难。
不同的寿险公司,其规模实力、业务结构、资金运用能力和经验都不相同,因此保险资金运作的组织模式—即保险投资的执行系统也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投资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外部委托独立的金触信托机构投资模式等四种。
公司内设投资邵门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人身保险投资模式是指在人寿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部、财务部或资金运用部,具体从事投资方面的选择、投资计划的出台以及其体投资工作的开展。在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部是十分重要的部门,经常办理巨额投资事务,全部公司业务是否顺利进行与投资是否适当是密切相关的。投资利益是人身险公司收益的绝大部分。股东盈余分配大部分由投资利益中来。所以许多人身险的投资部门通常是由总经理直接控制,或是由某一副总经理亲自领衔。
事实上,投资工作的完成不仅仅由投资部门担当,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比如精算部门提供的责任准备金提存预测,法律部(法务部)协助办理不动产、债券、股票等所有权的取得或转让以及订立贷款合同条款等事宜,会计部门的资金划转,以及公司决策层对投资计划的指导与审批等。该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由于投资部门仅仅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因此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掌握并控制着保险投资活动,易于监控,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公司的投资战略策略。有利于成本控制且可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其缺点是内设投资机构进行资金运用,收益率一般偏低;且往往容易产生内部黑箱操作,风险较大。西方国家一些投资失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个案通常是这种模式运作保险投资的结果,比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破产并引起日本保险市场剧烈震荡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即是如此。
专业化控股投资世界上一些大规模保险公司(集团)设有专门的投资公司或集团,也就是在一个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之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等,其中投资子公司专门分别接受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的委托进行保险投资活动,从而可以认为投资子公司是代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理财的,而集团或控股公司则只负责日常资金安全与正常运作的计划、协调和风险控制。这种组织设置更加专业化,而且可以期待更高的投资收益。
一般来说,在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中,投资子公司与各保险子公司在业务上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两者就保险资金的投向、投址、收益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达成协议后,由投资公司根据协议规定,自主运用保险资金,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有关资金投资状况。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投资公司提出要求,调整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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