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规定;不够15年可以补缴啦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我县又是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的呢?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在我县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的补缴呢?一、我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县户籍,曾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的,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具有我县户籍,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据了解,该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 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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