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可享养老保险补偿
昨日下午,《武汉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针对新《办法》最被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市人社局第一时间予以解读。
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全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计算确定。2014年武汉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60元,3倍即48480元。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补偿资金筹集、预存和管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批准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所辖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先补后征”工作机制。补偿资金应当由用地申请单位列入征地成本,并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
补偿资金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对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统筹解决老被征地人员养老问题: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合计水平可达1000元/月为了做好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和平衡过渡,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老被征地人员,按照2014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即48480元)给予全额补偿;征地时年满16周岁、2015年1月1日前未年满60周岁的老被征地人员,补偿标准按年龄递减。
在此办法实施后,我市原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每月发给200元补助养老金的规定不再执行。按照上述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的,养老金水平合计可以达到550元/月;年满65周岁的,养老金合计水平可以达到680元/月;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养老金合计水平可以达到1000元/月。同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对于符合条件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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