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模式是世界各国养老金体制主流模式?
三支柱模式是世界各国养老金体制主流模式。第一支柱是政府财政兜底的公共养老金,旨在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公共养老金(OASDI)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税收优惠支持、由雇主建立的职业养老金,比如我国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美国的401k计划;第三支柱是政府税收优惠支持、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比如美国建立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RA)。
建立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国外经验来看,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美国的IRA计划为例,截至2014年末,IRA计划资产规模已达到7.44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42.8%,是美国最大的单一养老金制度。与此相反,我国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养老金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总体来看,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决定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作为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补充,势必受到公共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影响。美国在1935年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经过40年发展,制度定型后,在1974年建立了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IRA计划,以发挥补充作用。我国1997年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还处在不断改革完善中,这也影响了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设计和出台。
二是缺乏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享有税收递延优惠,这也是其发展的核心动力。税收递延指的是个人工作时期,向养老储蓄账户的缴费及其投资可以免税,只在参加者领取时交纳所得税。看似只是税收递延交纳,实际上具有很强的免税激励。
这是因为,参加者的养老金一般低于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时纳税的税率可能会降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参加者退休时的所得税起征点也比工作期间有所提高,纳税额会降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税收递延优惠政策,极大制约了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不过,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预计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期不远。美国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特点有哪些记者:国外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是如何设计的?董克用:美国IRA计划是典型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IRA最初是按照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简称ERISA)建立的,是由联邦政府通过税收递延优惠发起、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
IRA计划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传统IRA,允许个人在税前向账户缴费,账户资产的投资收益无需交税,只有在支取账户资金时交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的免税标准是50岁以下者每年5000美元,50岁以上者为5500美元。二是罗斯IRA,个人以税后收入向账户缴费,但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退休后的领取环节可以免税。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统计,2012年美国40.4%的家庭至少持有一种IRA,其中约有32.5%的家庭持有传统IRA,其次约有16.8%的家庭持有罗斯IRA。
IRA一经推出就受到美国工薪阶层的欢迎,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美国居民退休后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极大缓解了公共养老金体系的压力。IRA计划具有如下典型特点:IRA采取信托模式管理。出于对养老金资产安全考虑,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养老金资产采取信托模式管理,信托模式具有资金安全隔离、运作透明、监管严格、操作灵活等优点。
因此,IRA一般在美国金融机构开设并托管,如共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寿险公司以及证券经纪商等金融机构。IRA的资金可以用来购买托管机构允许买卖的多种金融产品。
IRA突出投资功能。截至2014年末,美国个人退休账户持有的资产共计7.44万亿美元,绝大部分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其中近48%由共同基金管理,通过证券公司持有股票、债券占比41%,商业银行持有份额为7%,寿险公司保险产品份额为5%。这是因为IRA缴费时间和资金存续期很长,参加人退休后的保障水平与其投资积累状况密切相关。因此,IRA更注重投资功能,投资标的范围较广,包括共同基金,银行定存及理财产品,股票、债券及常规衍生品,寿险公司的年金产品等。特别是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成熟,大部分居民委托共同基金管理其IRA资产。
我国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核心在于保险,即相关税收优惠只面向保险产品放开,强调的是保险功能,而非投资功能。IRA运营管理灵活便捷。一是IRA能与第二支柱的401k计划衔接:401k计划是由雇主自愿发起,可能存在雇员在上一家企业参加了401k、下一家企业没有401k计划的情况。
此时,雇员可以将其401k账户资金转入IRA账户中,既减轻了企业管理成本,也方便雇员对其退休账户统一管理。
二是IRA设置了特殊情况下的借款计划。在IRA计划中,当个人面临疾病、教育、购房等特殊情况时,可以从账户中借款,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则需返还此前的税收优惠。这些措施体现了IRA的便利性,增强了其吸引力。我国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由于其保险属性,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衔接存在诸多不便。
同时,由于其账户资产是以保险产品形式存在,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支取该账户资金也有一定难度。我国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在设计时应注意三个方面记者:您对我国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有哪些建议?董克用:根据当前政策规划,我国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可能以商业保险的形式落地,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如何实现税收递延。个人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体现在个人领取阶段,根据账户资产累积额和领取方式进行征税。我国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如果以保险形式实施,最终个人退休后将以生存年金形式领取,而生存年金作为无赔款优待收入,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是无需纳税的,严格来讲是一种免税计划,而不是税收递延计划。因此,建议参考税收优惠健康第二,如何满足参加人多方面的投资需求。IRA的成功,一个重要因素是将其定位于政府税收优惠下的个人退休投资计划,事实也证明,IRA计划最终资产大部分来自投资积累而非缴费本身。因此,IRA给予了个人充分的投资选择权,允许个人在基金、股票、存款、债券、年金保险等多种资产中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进行资产配置,突出投资功能。
预计我国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将以保险产品为主要形式,投资属性相对较弱。因此,应该考虑扩大个人税延养老险的投资范围,将理财、基金等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纳入其中,满足个体不同需要。第三,如何提高灵活便利性,增加吸引力。如果税延养老保险只是以保险产品的形式出现,那么,个人在选择一个保险产品后,如何实现退出及转换,是否面临相关保险权益的损失?此外,每个人工作期间都面临疾病、买房等重大支出,如果这时能从中紧急借款,势必会增加个人税延养老险的吸引力。建议借鉴IRA的做法,将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设计为一个投资账户,可以在基金、理财、保险等投资标的和管理人之间自由转换,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从该账户借款,增强灵活性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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