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办理部门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区市城乡居民经办机构
青岛市’办理部门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区市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办公地点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法定依据。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2、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经办规程(试行)(青人社字〔2010〕61号)。
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重度残疾人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3、其他特殊类别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外地迁入人员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㈤工作流程1、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两份)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按规定填写《参保登记表》。
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2、初审。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申请的,由协办员核查参保材料齐全后,并在每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参保资格初审;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参保申请的,直接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对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人员参保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3、复审。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区市经办机构。区市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信息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
4、确认。对复审无误的,由区市经办机构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5、发卡。卡制好后通过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待遇核定管理工作流程㈠办理部门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区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㈡办公地点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㈢法定依据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2、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青人社字〔2010〕61号)。㈣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㈤工作流程1、通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月查询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名单,制发《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
2、办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8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3、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1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4、复核。区市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认定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外地迁入人员是否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二是是否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5、核准。区市经办机构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6、告知。区市经办机构通过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及领取事项。
7、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业务系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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