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黑龙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的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有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参加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依法享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之日起,参加基本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基本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单位支付的,经核准后由社会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发给单位。
一、支付标准丧葬补助金40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 180 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二、办理程序
(一)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或其档案由档案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参保人员遗属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二)本通知下发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三、资金来源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退休、退职等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已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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