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身份和就业界限;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三个特点呢?
湖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日出台的《关于创新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自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也可以是外省的)、地域限制,全面放开参保限制条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可以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这种政策过于强调人的身份和就业状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与未就业、居民和职工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
一是人们的就业形式更加灵活。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就业并没有特定的表现。看似没有就业的人员,其实已经实现了就业;本来已经就业的人员,随时又面临着失业。
二是居民与职工的身份随时发生着变化。农民进城务工已经非常普遍,人员越来越多,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他们可能一时是居民,一时又成了职工。这样,居民参保时,如果还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来确定居民是否能够交纳职工保险,是人为设置障碍,难以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不利于事业的发展。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是的两种形式。
作为城乡居民,面向的是最广大 的城乡居民。这种保险制度,更多考虑了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国家财力问题,更能体现制度的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特点。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人员,大多选择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按照目前的待遇水平,退休可领到最低80多元的。如果更直观的理解,就是每月缴费8元多可能80多元的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尽管缴费低,回报率高,但是总体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的。社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是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于一些希望提高养老待遇水平,有参加职工保险愿望并有缴费能力的人员,我们应该给予政策的支持。实际上,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中央已经注意到目前居民参保的多样性的问题。去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两种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从而打通了两种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通道。
湖北省出台的《意见》有三个特点:
一是适应形势发展带来人们就业多样性的变化;
二是满足了人们对社会保险的多样选择。
三是没有突破社会保险大的政策规范。这种打破了户籍界线、地域范围、就业限制,实现了劳动年龄段居民参保无障碍,对于加快城镇化建设,提高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推动并轨,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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