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淄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待遇缴费挂钩机制的相关内容
昨日记者获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淄博市结合实际,制定《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淄博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实施范围及基金筹集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符合人事管理规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筒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批准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仍从原渠道列支。
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实施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是个人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三)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2014年10月1日),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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