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淄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新政策是什么?
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获悉,日前,淄博下发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淄博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明确,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阶段。
?《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对 实施范围 、 如何计发 、 缴费年限 等做出了详细说明。编外人员应参加根据《通知》要求,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参加机关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此外,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领取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经办机构代发。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机关事业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实施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个人账户是个人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计发设立10年过渡期《通知》规定,改革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
?自改革之日起(2014年10月1日),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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