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唐山市政府部署,全市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标准自2015年1月起实行,3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唐山市人社局作了解答。内容如下: 问: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我市开发区(管理区)居民在何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我市所辖开发区(管理区)的居民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3000元)。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问: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14年起,政府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参保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问:对长期缴费的中青年城乡居民有何鼓励政策? 答:政府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问:参保人员缴费后,缴费资金如何记账? 答: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那几部分构成?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并支付终身。
问:基础养老金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中央基础养老金自2014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增加到每人每月70元;在此基础上,从2015年1月起,省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省级基础养老金,市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参保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市级基础养老金。尚未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省财政直管县(市),原则上参照省、市做法,从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基础养老金。
问: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问: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问: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户籍迁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转移? 答: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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