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为妥善处理张店区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情况,进一步解决广大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张店区社保处已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符合补缴条件的企业职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已支付保费和利息。第二种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已支付保费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分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具有淄博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种情形为具有淄博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需男年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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