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的要求,元阳县认真贯彻落实复退军人的惠民政策,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
明确补缴人员范围。补缴人员范围为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金,即本人持有《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参人员。
明确身份界定。“两参人员”是指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是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参核退役人员是指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明确补缴办法和标准。申请补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退役尚未参加的“两参人员”,最早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10月1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
明确缴费档次。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参人员”,缴费可按照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全年缴费共有高中低三个档次,其中高档缴费为每年9562.00元,中档为每年5736.00元,低档为每年3823.00元。
明确待遇计发办法。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从补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参人员”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参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后,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军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截止目前,该县“两参人员”参保缴费的共计6人,缴费金额为284040.40(其中按社平40%基数缴纳的共计5人,缴费金额为183310.00;按社平60%基数缴纳的共计1人,缴费金额为100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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