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新政
近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缴费档次最高每年2000元,增加丧葬补助金等惠民措施,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昨从随州市社会保险局获悉,随州将开始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新政惠及100多万参保人员。据悉,出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进一步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资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昨日,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新政的亮点进行了解读。缴费档次增至12档此次调整,增加了缴费档次。达到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个人缴费从过去100元-1000元10个档次,调整到12个档次,具体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增加了1500元、2000元的两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据介绍,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此举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增加政府补贴此次调整,增加了政府补贴。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见》建立了
多缴多补
和
长缴多得
的激励机制。
多缴多补
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有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增加缴费年限基础性养老金《意见》增加了缴费年限基础性养老金。新制度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性养老金。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再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一元的基础性养老金。全省统一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此前,湖北省内有50余个县市设立了丧葬补助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死亡时,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丧葬补助金,但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补助金额度也有高有低。根据《意见》,全省将统一丧葬补助金的最低标准。此次调整,增加了丧葬抚恤金。对丧葬抚恤金也有了新的突破。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支付养老金,从2015年1月起,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基础性养老金10个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转移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转移以前是个麻烦事,给很多市民带来不便。此次调整,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链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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