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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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即日起,济南市符合补缴条件的单位职工或个人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三类人员可补缴,补缴部分截至2011年6月30日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包括三类: 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再发生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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