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中断性补缴是参保人在或实施以后,因个人原因没有按年缴费而进行的补缴,中断性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中断补交,养老中断性补缴是参保人在或实施以后,因个人原因没有按年缴费而进行的补缴,中断性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据了解,职工不得无故中断缴纳费,只有以下情况可以中断缴费:2003年1月以后,按低标准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或职工全部未发工资期间,以及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领取失业救剂金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保人员参军入伍、不带薪上学期间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可允许中断缴费人员。无故中断缴费人员,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1.为什么要对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调整?答:早在2003年,原省劳动保障厅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就作出了规定,因我市正处在国企改革时期,为维持改革政策的稳定性,仍执行的是原补缴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补缴办法应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2.新补缴办法与原补缴办法有何不同?答:原办法对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按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的,正常缴费与以后补缴在费用额度上是一样,不能体现缴费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新办法规定,中断后补缴的,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比如:今年1 6月未缴费的,老办法以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6月底前补缴是按1601元/月基数补缴,补缴额为1921.2元;今年7月1日后补缴今年1 6月欠费的,新办法则按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0元/月为基数补缴,补缴额为2304元。以一次性补缴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10年的养老保险费为例,缴费基数档次都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算,老办法应缴纳22601.28元;新办法应缴纳38400元。多缴纳15798.72元。以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差别会更大。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申报缴费的,以后补缴也将增加更多的费用,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员和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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