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支出,单位能否自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读者年丽英问:我三年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约定我的工资为6000元/月,公司也一直以此金额比例为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近日,公司基于经营出现严重亏损,制定并执行了减少支出方案,其中包括对所有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280元/月投保,我自然也不例外。
鉴于此举将给我日后养老金的领取数额造成较大影响,我曾要求公司按原来标准缴纳,但却被公司一口回绝,理由是只要其没有低于最低标准缴纳,就意味着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按什么金额缴纳是公司的自主权,我无权干涉。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官廖春梅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按6000元/月的工资总额比例为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险法》对它们应当按何种标准缴纳,都有着明确、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其中,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即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员,才能按最低工资比例缴纳。公司置你工资为6000元/月于不顾,强行按照1280元/月的最低工资为比例投保,明显与之相违,根本不在依法行使自主权之列。
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来维权。因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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