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互联网旅游的税收、保险政策正待解决

2015年中国“旅游+互联网”大会20日在常州举行,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也在此期间下发,《通知》提出了“构建开放包容的‘旅游+互联网’环境”、“支持互联网旅游企业拓展海外合作”等五项保障措施。
一、构建开放包容的“旅游+互联网”环境。率先实行旅游行业互联网准入零负面清单制度,允许各类互联网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旅游行业。鼓励各类互联网资本和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市场竞争,依法开展参股并购,支持培育互联网旅游龙头企业发展。落实国家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网络购物、在线旅游租车平台等新业态的准入许可和经营许可制度。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积极推进政府旅游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二、提升“旅游+互联网”创新能力。
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旅游+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中国“互联网+旅游目的地”联盟建设。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乡村标准。加大对互联网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三、开展“旅游+互联网”创新成果试点示范和推广运用。稳步推进中国“旅游+互联网”创新示范城市试点建设,鼓励支持国家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开展“旅游+互联网”先行先试,鼓励“旅游+互联网”创新成果推广和学术交流,办好每年一届的“旅游+互联网”大会。 四、支持引导“旅游+互联网”发展政策创新。
积极争取将旅游列入国家“互联网+”重大工程包,争取相应资金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旅游+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影响互联网旅游市场准入、数据开放、行业政策障碍,研究适应互联网旅游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保险政策。鼓励各级旅游部门加大对云计算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打造在线旅游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应用。推进旅游与互联网金融合作,发行实名制国民旅游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支持互联网旅游企业拓展海外合作。充分发挥我国旅游市场优势和互联网比较优势,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支持国内互联网旅游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率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互联网旅游企业,在海外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发挥驻外旅游办事处作用,支持旅游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互联网旅游企业共同在海外推广互联网旅游中国品牌和中国服务,构建跨境旅游产业链体系,增强中国旅游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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