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重组保险产业链;四种模式利弊皆存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 2015年上半年我国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占行业总保费4.7%,这一收入已逼近去年互联网保险全年保费水平,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4%。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下发,互联网保险逐渐崭露头角,在所有互联网金融的子行业中,成为最具发展前景的细分子行业。
延伸并重组保险产业链 互联网保险产业链对比传统线下保险产业链更具长度,参与方也更为广泛,除了原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之外,第三方网络保险销售平台、代理中介网络平台甚至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渠道的数据积累可以正向反馈给保险公司,进而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商业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互联网+保险是对传统保险的深刻革命作用于保险产业链各个环节,是一场从门类、产品和渠道的全方位深刻革命。
保险生产全过程分为三个环节:前端销售,中端核保核赔和后端定价,依托互联网将实现传统保险模式的销售创新、流程优化、核心突破。
现有互联网保险模式总结为:在前端销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广告销售、兼业代理销售和专业中介销售;在中端核保核赔环节,互联网将推动移动展业和移动理赔;在核心定价环节,互联网保险提供大数据定价支持和碎片化保单设计场景整合。 异军突起 后发先至 传统保险营销主要围绕中介渠道展开,但2011年后传统渠道增长乏力,难以解决成本控制的问题,其次,代理人制度在引进中国20年后遇到种种发展瓶颈,传统保险营销渠道心有余而力不足。
互联网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的数据统计,2011年到2015上半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加到90家,增幅超过300%;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816亿元,增幅超过3000%;投保客户从816万增长到5427万人,增幅达566%。 四种模式利弊皆存 三种主流创新趋势 7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通知规定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四种经营模式:即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保险中介自建网络平台、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和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仔细审视,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保险公司虽然具备产品设计能力和牌照优势,但是自建网络平台缺乏流量优势;专业第三方网络保险销售平台虽然具备流量优势,但是由于没有保险牌照,缺乏保险产品的专业设计能力;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同时具备流量和牌照优势,但是由于经营范围有限,产品品种较少并且产品设计能力相对保险公司并没有较大优势。 互联网保险不应是传统保险与互联网简单结合的线下产品网上销售,而是传统保险与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精神的结合。
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体现在产品和服务创新、大数据创新和模式创新方面。
产品与服务创新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体现在借助场景化定位保险的发展方向,而服务创新体现在体验式服务的发展。 大数据创新方面。随着互联网保险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对个性化数据的获取成为可能,大量的数据支持使得个性化产品成为可能,大数据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可能,使用数据帮助进行需求挖掘和产品设计,实现自动核保、自动理赔、精准营销和风险管理。
资源整合与模式创新方面。在未来,互联网保险通过对自身的优势和短板风险进行资源整合,集中力量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点进行突破,从目标客户、产品、服务手段等方面定位,实现差异化策略,形成一定的优势,在互联网保险发展到成熟阶段之后,集合互联网技术优势,积极探索O2O、B2B、B2C、C2C各种模式创新,与现有盈利模式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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