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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补缴

喻利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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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养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程序补缴,目前我市正在制定经办规程。昨日,市事业局征缴处李玉龙处长做客在线问政栏目时透露,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自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一次性补缴费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手续。目前,青岛市正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尚未执行。但对补缴人员的适用范围要求必须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并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

养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程序补缴,目前我市正在制定经办规程。
昨日,市事业局征缴处李玉龙处长做客在线问政栏目时透露,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自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一次性补缴费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手续。目前,青岛市正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尚未执行。在访谈中,一名网友问,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职工到60周岁是否可以补缴15年,青岛市开始执行没有?
李玉龙回复,关于《关于统一和规范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该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文件规定,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费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但对补缴人员的适用范围要求必须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并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人社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尚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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