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3倍封顶
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特点?将给工作人员带来哪些影响?省人社厅相关人士对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此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说,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累计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纳4% 《实施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由单位管理。今后,我省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通过银行等机构实现社会化发放。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相同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昨天,我省还配套出台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实施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一致。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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