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从险企按月领养老金;百年后房子归对方
去年6月,中国保监会宣布在国内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试点。对这种养老方式,肯定者有之,质疑的声音也很响亮。今年4月,国内首款“以房养老”产品面市,但截至目前签约者寥寥,新产品市场遇冷。 哪些问题导致人们对它不买账?哪些人适合用这种方式养老?听听老百姓怎么想,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和专家如何解读。 —编者 投保者到底亏不亏 60岁男性抵押100万元的房产,25年间每月领2514元养老金;房子仍可自住,百年后房屋增值收益归继承人 今年4月,幸福某保险推出了国内首款“以房养老”产品—来自北京、上海、武汉三地的5户家庭、8位老人正式签订了该公司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幸福房来宝”保单。如无意外,从6月份开始,他们将拿到首笔养老金。 根据“幸福房来宝”第一套方案,如果抵押房产估值100万元,投保人是60岁的男性,每个月能拿到2514元养老金。如果投保人是60岁的女性,每个月能拿到2082元养老金。老人投保时年龄越大,养老金额度越高。80岁的男性老人,抵押100万元的房产,每个月能拿到5989元养老金。 保险公司为了应对长寿风险即投保人85岁之后的延期养老金“开支”,要求投保人在这之前每年缴纳“延期年金”保费,60岁的男性投保者需要每年缴费2544元,70岁的男性投保者需要缴纳5810元。这部分缴费已经在测算养老金的过程中扣除,不需要另行缴纳。但也不会在投保者身故后返还退保利益。 如选择“延期年金有身故和退保利益”的方案,投保者需要缴纳的延期年金保费较多,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则较少。 这样的投保“价码”,一般老百姓能接受吗? 北京市通州区的孙旭阿姨认为,100万元的房产,平均到25年每年应该有4万元,每个月应该有3300多元,每月只发2082元,有点少。 “把房产价值平均到每一年的算法,并不合理。毕竟,投保者在这25年间还住着自己的房子。”幸福某保险副总经理曲和磊介绍说,以房养老,相当于投保者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月发放贷款。目前“幸福房来宝”的利率为年复利5.5%,仍略低于年复利5.65%的银行个人贷款。投保人身故后,其家人可以在偿还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养老金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后,收回房子,也可以放弃房子的所有权,保险公司会按到时的市场价处置房屋,将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返还投保人的继承人。 孙旭阿姨则认为,即便考虑到抵押房屋仍供投保者生前居住的因素,缴纳延期年金保费这一项也不合理,“这是在和生命赛跑啊。”她指着第一套条款费率表上的“延期年金无身故和退保利益”的标注说:“如果活不到85岁,之前交的延期年金不都白交了吗?” 南开大学教授朱铭来认为,首款“以房养老”产品的本质仍是长期寿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的利息比银行贷款低,房子未来增值的部分又返还投保人,那么人们就会问:保险公司为啥要做赔本买卖?而缴纳延期年金的本质是投保一份长期寿险—从60岁到85岁之间年缴保费,85岁之后领取养老金,但这部分涉及复杂的保险费率精算,普通百姓看不懂。目前中国人平均寿命为76岁。而这款产品的第一套方案,会让人们认为如果活不到85岁的话,很难享受到延期年金的保险利益。”朱铭来说,保险公司应该提高条款费率的透明化程度,尤其是要面向老年人销售,文字表述上也应尽量通俗易懂,这样才更容易打开市场。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因为“以房养老”产品属于创新产品,现阶段其条款费率仍须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批。“我们以审慎的态度做过估算,这一产品的费率并不高,也不存在暴利的问题。” 费率条款如何体现“房市波动”? 保护投保者权益,应以差异化条款费率体现房产实际价值 安徽省蚌埠市的王先生有三个孩子,一个在北京、两个在国外。“人熟是宝,我老了哪也不去。孩子们也不想回来继承老家的房子,以房养老对我很合适。这几年房价一直往上走,有没有可能把房价上涨的因素考虑进去,直接变成现金按月支付给我?此外,我们这儿的房价和北京、上海比,无论涨跌波动浮动都不一样,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是不是也要有所差别呢?”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以房养老”产品可以分为两类:其中,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及其继承人。幸福某保险的“房来宝”属于后者—幸福某保险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房价涨了全部归属投保人;房价跌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一旦签订投保合同后,老人每月领到的金额将固定。“在签订合同测算保险金时,我们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房屋未来的预期增值。”曲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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