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通知最新政策
1月14日讯:严禁通过一次性付清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严格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昨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省人社厅明确提出,各地要坚决制止通过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趸缴是保险用语,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严格执行男满60、女满55退休《通知》再次强调,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一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另外,在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方面,省人社厅要求2016年底前,各市继续严格按照《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1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经过企业申报,内部公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记载。今后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企业要预审未来3年退休档案《通知》规定,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确定退休时间。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已支付保费和利息返还本人。将建办理退休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或参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乃至涉及违法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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