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1月19日讯:近日,石市转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将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该《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河北省将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该政策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我省及中央驻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政策。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建立个人账户记者了解到,改革之后,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此次改革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我省还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跨省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但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累计计算,不能使参保人员利益受损。我省还将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8%缴费,个人按4%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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