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司给员工发500元“社保补贴”;不再交社保

5月16日讯:又到了毕业生求职就业季。作为一个即将踏入社会的小鲜肉,求职中关于社保、关于最低服务年限、关于劳动维权的这些事儿,小鲜肉们,你们了解吗?看看老腊肉们的经历,听听法官的解读,小鲜肉们,小心职场上这些坑。?南国都市报5月15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胡坤坤)不管是员工主动提出,或者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一些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2013年5月中旬,于洋(化名)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基本工资为3720元,另外公司每月以现金方式发放500元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时,于洋表示同意领取社保补贴,不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职工社保,由其自行解决。2014年10月31日,于洋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共计向于洋发放社保补贴8500元。2014年11月23日,于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公司为于洋补缴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涉案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另行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前已经发放给于洋的社保补贴,于洋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由涉案公司为于洋补缴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保费用(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于洋返还公司社保补贴8500元。于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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