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时,农村信用杜职工个人账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现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杜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
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
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人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共伺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要社会化发放。
各地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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