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休养老政策
据江西省财政厅消息,江西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农保基金预算、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等做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指出,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办法》规定,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办法》明确要求,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将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不得占用新农保基金。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农保经办机构将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金。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办法》指出,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且当地人民政府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强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或者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等行为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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