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应完善什么职能?
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而农村的老年人数占了其中的七成以上,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新的社会矛盾发生点。
如皋市人民法院2008年全院受理赡养纠纷27起,2009年受理90起,同比增长230%,同时还产生了大量的执行案件。搬经法庭2008年受理赡养纠纷5起,2009年受理15起,同比增长200%,仅今年第一季度就受理5起,并且还有攀升的趋势。
一、原因分析
1.首先,空巢家庭成为养老难点。
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出现大量留守老人,老人的劳动能力下降逐渐无法独立生存,而子女也因无法兼顾,挣钱与养家从共存体演变成一对特殊的矛盾,从而引起赡养纠纷频发。
2.其次,土地保障能力降低加重养老负担。
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土地的保障能力降低,老人仅依靠农作物的价值无法承担不断上涨的物价以及高昂的医疗费。家庭对老年人的支撑,在物质层面的压力也不断增加,无法独立耕作的老人和闲置的土地都将成为家庭的负担。
3.再次,社会养老的缺位。
政府能够提供给农村的养老设施及养老保障水平都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一方面,储蓄式养老保障计划只是保富不保贫,绝大多数农村老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仅适用于少数老人,而农民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档次也较低,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几乎难以维持生计。
二、就政府如何将农村养老问题纳入轨道提出对策
1.村域养老成为农村新模式。
虽然在我国家庭养老仍旧是主要的养老形式,但是村域或者社区养老都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养老事业。由政府出资或者慈善捐助,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养老机构,村民支付适当费用就能得到照顾。
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运作:
一种是日托所,可以采用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形式,帮助白天子女外出时照顾老年人。另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适用于长期在外打工的家庭。村域养老机构应该尽量靠近村里的医疗所等地以方便老人就医,这样既能够使老人停留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也能够方便子女的照顾看望。
2.试行以地养老制度。
老年人无力耕作的土地可以由村集体收回转包,转包人缴纳一定经济补偿,帮助老年人参与养老保险。老年人的土地被征用的,政府额外依据年龄梯度支付若干年的养老保险金,这样也保证了补偿款能够用于老年人的养老上,不易流失。
3.法律体制的完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15年,其中的规定过于概括化和原则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难以很好的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亟待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在建立、健全专业护理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性的同时,可以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引导慈善捐赠流向养老机构,以弥补我国养老慈善事业的缺位,例如民政部近期表示未来捐赠养老机构个人有望全额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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