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须坚持实质性公平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仅如此,国家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双轨制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但是,按身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毕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最近一段时间,学术界不少学者大声疾呼,应当尽快实行中国养老保险的并轨改革。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而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譬如,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合而为一,可能会导致财政负担更加沉重。
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国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采用这种做法,由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那么势必会增加财政负担。换句话说,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一切支出都来自于国家财政预算,如果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非但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反而会给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国家为了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必然会增加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税收负担,而这样一来,又会导致城镇企业和职工不堪重负。
所以,不要为了追求表面上的公平正义而牺牲实际上的公平正义。要想讨好普通职工非常容易,但是,这样的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坦率地说,这样的分析非常到位。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财富的创造者,如果简单地套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势必会增加财政压力。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常识非常值得注意。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核心问题就在于,按照传统身份社会的治理结构,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把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法律化,而且影响到中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彻底打破身份社会的界限,真正建立人人平等的社会保障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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