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新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可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放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录该次缴费记录。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第一,个人缴费。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的居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按实际情况增减。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也可以对投保人进行资助。
第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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