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能不能一次性支取
《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办法进行了怎样的修改?根据草案的建议,基本养老金还能不能一次性领取呢?如何才能做到以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呢?
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常红杨成贾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在京开幕。《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四审。草案将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或可以一次性领取修改为只能按月领取;将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将可参加中国社保。
基本养老金只能月领不能一次性支取
草案四审稿建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宝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挪做他用。
据了解,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社保障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就医医疗费用将实现异地结算
草案四审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问题,基本最重要就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目前有关部门也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
草案四审稿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结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此前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将受处分或承担赔偿
草案四审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对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拟可参加中国社保
草案四审稿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在我国境内的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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