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研究三套养老保险体系衔接问题
今后,参加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人员,将可以申请在这三套不同养老体系内互转、相关利益可以互相衔接,个人账户可随身携带。这些都有效解决了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缴费、待遇的不少困惑。
11月26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人社部同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
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
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套养老保险体系均适用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两种情况互转 衔接办法不同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
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 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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